《海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2024-11-01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海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政规〔2020〕2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海建〔202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适用本办法。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商铺、车位、车库、储藏室等)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
第四条 房票应当记载所属征收项目名称、征收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房票购房补贴标准、受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房票限定在海安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所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新建商品房。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在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至总补偿款(含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补助安置面积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期签约奖励等)之间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确定。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直接结算给被征收人,不计入票面金额。
原则上一份房票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房票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房票票面金额确认后不得更改,不计息。
第六条 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凭房票安置协议、身份证明、空房交接单、房票安置申请书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第七条 凭房票购买我市商品房可按购房时间段享受房票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
房票记载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4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5%的房票购房补贴;第5个月至第8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0%的房票购房补贴;第9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5%的房票购房补贴。
房票记载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持房票未购房或超期限未购房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补贴。
第八条 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转让后兑付期限不变。
房票转让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区域城市更新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凭房票、身份证明、转让申请书、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等材料办理实名转让手续。转让人需提供另有住房证明。房票转让手续办理后,须报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并办理房票安置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除房票票面金额以外剩余补偿款(不计息)。
第十条 房票可以用于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含首付款)。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房票票面金额和截止购买日票面购房使用部分对应的房票购房补贴。购房时票面金额和购房补贴同步使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购房条件的房票记载人以房票方式结算房款。
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房后,剩余票面金额部分,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房票购房票面余额由房票记载人凭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地点结算。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结算。一张房票购买一套商品房的按照申请兑付结算;一张房票购买两套及以上商品房的,须全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进行一次性兑付结算。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备案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票结算,房屋征收部门按约定期限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房票对应款项。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且不得高于票面金额。
使用房票购房,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房票票面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房票记载人自行补足。
同一个房票记载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一张房票不得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商品住房,可以凭房票安置协议,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购房,可叠加享受我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海建〔2022〕45号)中有关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信贷利率、人才购房、二孩三孩家庭购房相关补贴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5月30日)
第十四条 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购房,享受房票购房补贴所购商品房,一经网签备案,不得撤销。
第十五条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区域城市更新指挥部办公室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相关有效手续,可以向区域城市更新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房票记载人对房票进行套现。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信息,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并公示。组织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商品房预先售项目,设立我市房源超市,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
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一房一价,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
第十八条 房票不得用于质押、抵押等融资担保,不得用于除购买商品房以外的其他用途。
房票记载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征收成本。
实施房票安置后,新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开发房票管理系统、房源超市平台,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则,实现城市更新与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业务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限暂定为一年。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