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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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2024-11-14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四川天府新区条例》并结合直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管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府新区管委会)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负责直管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程序制定和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配套政策。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天府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劳务服务等相关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委托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后的房屋拆除施工管理及宗地移交用地单位前的安全、日常管护等相关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天府新区管委会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市场监管、社事、行政审批、公安、司法、税务、信访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全力配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并提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的有关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或专项规划、人员参保、平均工资收入证明、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档案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地址变更等各项证明材料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征收补偿决定

  第八条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将所根据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天府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管委会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市场主体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配合的,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涉及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天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负责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后,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并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天府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布。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通过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征收决定书统一编号。

  第十二条  天府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完成本章规定的前述程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天府新区管委会根据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天府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三日内在天府新区管委会及部门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中选择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天府新区管委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天府新区管委会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府新区管委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第二十条  实行旧城区改建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天府新区管委会作出征收决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生效后,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95%。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为充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货币补偿费用应直接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产权应直接登记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

  第二十三条  征收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搬迁奖励五部分。具体标准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8号)执行。其中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砖木(木)结构为23元/平方米/月,砖混结构为25元/平方米/月,框架结构为28元/平方米/月,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按五十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天府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按以下情形给予补偿:

  1.以1981年11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筑的通知》(成府发〔1981〕186号)发布之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的,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

  2.1981年11月25日之后修建的房屋,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要求,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一律给予600元/平方米工料补偿,但已经明确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上的(含2.2米)可计算建筑面积,并经认定后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其中房屋评估单价按照有证房屋评估单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如下:

  ①1981年11月26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日止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的,按照有证房屋的评估单价确定。

  ②2008年1月2日至2013年9月23日止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的,给予货币补偿,按照有证房屋评估单价的70%确定。

  ③2013年9月24日至2019年5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9〕60号)生效之日止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的,给予货币补偿,按照有证房屋评估单价的50%确定。

  3.2019年5月12日后修建的未经登记房屋可给予600元/平方米工料补偿,但已经明确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4.自本办法正式施行之日后修建的未经登记且不具备规划建设许可相关审批文件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本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由各街道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普查并锁定现状房屋建筑情况,便于后期开展房屋补偿认定对比。同时,各街道应强化房屋建设管控,严防新增违建。

  5.具有规划建设许可相关审批文件修建的房屋,均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

  (二)未经登记的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范围以外,但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内的房屋是一体成形修建的,住宅按照有证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政策性补偿、补助、补贴、搬迁奖励等;非住宅给予600元/平方米工料补偿。

  (三)房屋修建年代由属地街道进行核实并按需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经营补偿。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为住宅的临街底层房屋或者经认定为住宅的未经登记的临街底层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经营用途的,按照住宅给予补偿。作为经营用途的部分,具备相关经营手续并经天府新区管委会认定后,可按照天府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标准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临街底层住宅实际作为经营用途5年以上,并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或纳税人身份信息等合法经营手续的部分(由属地街道、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或税务部门等进行核实并按需出具证明材料),参照相邻同类型商业评估价的25%给予货币经营补偿。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厂房、办公、仓库等临街底层非住宅或者经认定为非住宅的未经登记的临街底层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经营用途的,按照房屋登记用途或者认定结果给予补偿。作为经营用途的部分,具备相关经营手续并经天府新区管委会认定后,可按照天府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标准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临街底层非住宅实际作为经营用途5年以上,并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或纳税人身份信息等合法经营手续的部分(由属地街道、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或税务部门等进行核实并按需出具证明材料),参照相邻同类型商业评估价的10%给予货币经营补偿。

  (三)对经营补偿的认定,由天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主体登记、所属街道等相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并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因项目建设需求,通过房屋征收以外的模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搬迁改造,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可由天府新区管委会确定的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补偿标准和监管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直管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国家、省、市、直管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前房屋征收范围或改造范围已经确定并公布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来源: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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