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2024-11-15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征收主体单位
石首市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组织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市政府委托,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负责组织实施石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乡镇办区受市政府委托,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实施单位
市政府确定的拟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乡镇办区是征收实施单位,承担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土地征收补偿
责任田、宅基地、自留地按照依法公平、兼顾历史的原则给予补偿安置。具体补偿安置标准由项目所在乡镇办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是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依法征收房屋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原则上按照以下办法补偿:
(一)房屋评估补偿
1.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或所属基层组织推荐,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2.评估办法。房屋价格按重置成本评估法进行评估。
3.开展评估。由评估机构依据荆州市批准的房屋重置成本基准价组织评估。
4.结果运用。房屋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5.评估监管。住建部门对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及评估结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人的地面附着物,由征收人按照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对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请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三)过渡期安置补助
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实行过渡期安置补助。其补助费为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安置补助一次性发放3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有现房安置的,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安置补助一次性发放6个月。
3.选择产权调换无现房安置的,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安置补助一次性发放24个月;逾期征收人未提供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购的,征收人按补助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时间从逾期之日起至征收人能提供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购之日后6个月止,逾期的过渡期安置补助不结算现金,只认可总额,待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时抵扣房款。
(四)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征收实施单位在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前,依法依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办法参照《石首市双征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执行。
(五)“住改商”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申请“住改商”补偿的,由市重点办牵头组织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城管局等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和认定,并按照《石首市双征项目范围内“住改商”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对房屋被认定为“住改商”的面积进行一次性经营补偿。
六、安置房面积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据此,在集体土地上,一户有一幢以上住房的,只确定一幢为主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以确定的应还建的旧房主房面积或人口指标面积为依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确定。政府提供的安置房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商品房毛坯房交房的标准。
(一)旧房主房面积:指按国标《房产测量规范》计算的被征收人原拥有具备主体住宅功能的房屋面积。附属房以及用于养殖、加工、仓储等用途的房屋,不作为计算安置面积的依据,只根据评估价补偿。
(二)人口指标面积:被征收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其户籍人口中实际常住人口,人平3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人口指标面积。
(三)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前述旧房主房面积实行1:1安置(还建套数不超过3套,安置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旧
房主房面积大于300平方米,超出部分不作为计算安置面积的依据,只根据评估价补偿。
七、户头的认定
依照村规民约拟认定的户头,经在被征收人所在村(社区)、组公示无异议后认定。
八、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主房附房评估价款,一次性2倍补偿给被征收人,其它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按评估价款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建设安置房予以补偿安置。主房认定为应还建的面积和主房认定为应还建的面积之外、人口指标之内的面积,发放应还建面积凭证(房票),作为被征收人在划片区安置的还建小区选房的依据,此房票不兑现资金,待被征收人选购还建房时抵扣购房款,据实结算。其它房屋及附属物根据评估价结算补偿资金。
(三)无房无地的“空挂户”,不属于安置范围。
(四)违法建(构)筑物,按照违法建筑的相关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旧房残值为征收人所有,由征收人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拆除。
(六)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集体建设用地,其上市交易需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选购安置房及结算办法
新建还建房,建设业主单位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每个还建小区要建设不同户型房屋,供还建户选购。
绣林街道办事处和笔架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安置房为电梯
房,安置房结算按优惠价1200元/平方米;人口指标按优惠价2400元/平方米;超购面积均价按划片区安置的划拨土地性质的还建房市场评估价确定。超购面积均价由市住建局组织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分还建小区每年一评估,每年一公布。
绣林街道办事处和笔架山街道办事处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及房款结算办法是:
(一)旧房主房在300平方米以内,以面积换面积的,按优惠价1200元/平方米加或减一房一价中的楼层差价结算。
(二)旧房主房面积以外、人口指标以内的面积,按优惠价2400元/平方米加或减一房一价中的楼层差价结算。
(三)超购的还建面积,按购房时一房一价的单价结算。
(四)应还建面积属原旧房主房面积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还建小区提供的房源中自由选购,选购安置房后剩余的应还建面积属原旧房主房面积可选择货币补偿,参照货币化安置标准,由政府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含已在房票中明确的补偿金
额)。剩余的应还建面积属人口指标面积的,由政府按1200元/平方米补偿给被征收人。
其它乡镇辖区内安置房的建设和结算价格另行确定。
十、规费结算
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需缴纳以下规费:
(一)物业管理费。前三年物业管理费由政府补贴,采取先由户主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户主再凭缴费凭证由政府补贴的方式兑现。三年后,户主自行负担物业管理费。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还建户按规定标准向市住建局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由市住建局(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参照商品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
(三)水电气报装费。征收人为还建户免费报装一套还建房的水电气户头,其他还建房水电气报装费由还建户自理。
十一、产权登记
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初始登记,只能登记在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户籍人口中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法定继承等特定人员名下。
十二、拆迁安置奖励办法
(一)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另奖励3000元。
(二)按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先完成搬迁的户主享有选购安置房的优先权。
(三)征收(搬迁)住宅房屋(含附房)的,搬迁费为1500元/户,只征收(搬迁)附房的搬迁费为500元/户。
十三、工作职责分工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地面附着物、土地面积由市重点办、市住建局、市城投公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所在乡镇办区和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和认定。
(二)集中安置还建小区由市政府委托的单位担任建设业主。
(三)拆迁补偿由被征收人所在乡镇办具体组织实施。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购房和规费结算,由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组织实施。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由市人社局按有关政策办理。
十四、纪律要求
严禁党员干部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中非法牟利,户头认定中禁止弄虚作假、蓄意拆分。拆迁补偿和住房安置资金结算要依法依规公告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违反规定的,由市纪监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附则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双征实施单位拟定具体安置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石首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