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补办法
2025-07-07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补助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岳县县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
第三条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同类用途调换补偿,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剩余面积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条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被征收合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地上附属物补偿本着据实清点(丈量)原则,参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计算;或委托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保底650元/月·产权户。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实行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自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第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至第36个月),按规定标准发放。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偿发放至通知接房之日后第三个月为止。
第六条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方式之一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搬迁补偿。住宅按产权户给予1200元/次的搬迁补偿,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营业用房15元/平方米·次、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12 元/平方米·次的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计发2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计发1次。
生产设备的搬迁补偿(包括拆卸、搬运、安装和调试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生产资料的搬迁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奖励
第八条签约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00元/产权户的签约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差价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给予免收价差款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条按时交房奖。被征收人在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腾交被征收房屋的,给予20000元/产权户的按时交房奖励;超出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腾交被征收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一)征收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奖励;
(二)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购房奖励;
(三)征收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分段累进计算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下(含500 万元)的按8%计算;500 万元以上的按4%计算。
超出规定期限签约或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补助
第十二条住改非经营补助。被征收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但不符合按营业用房补偿安置,被征收时仍在经营的可按其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登记情况,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实际经营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年的住改非经营补助,补助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所选调换房屋可适当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但超选面积住宅不得超套、营业用房不得超间。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住宅超出10平方米以内(含10 平方米)部分,按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80%优惠购买,超出10 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二)营业用房超出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按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80%优惠购买,超出5 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第十四条安置房按商品房(清水房)标准交房,室内装饰装修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被征收人不得改变安置房建筑结构和设施。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安置小区社区管理服务,指导成立业委会或自管委,推行小区物业市场化服务。
第十六条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相关契税、手续费按相关规定执行,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补助,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申领补偿、奖励和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不得冒领补助,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资格,并由征收部门依法追回已发放的款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房屋征收补偿已实施或房屋补偿方案已批准的,按原方案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来源:安岳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