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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2025-07-10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380 号),依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建局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配合县住建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县纪委监委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履职情况开展监督,对违纪违规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县审计部门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县住建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实施符合《条例》规定的建设活动,根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征收房屋的,由县土地储备收购中心或项目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第五条 县住建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完成征收范围核定、房屋调查登记及结果公布、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等工作。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经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和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县住建部门根据调查和认定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资金概算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议。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政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政策、临时过渡安置方式和过渡安置期限等事项。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住建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资金概算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7 日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收决定作出后,县住建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征收补偿资金概算方案落实补偿资金;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一条 县住建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组织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委托其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县住建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住建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

  第十二条 县住建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条例》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条例》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1.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30%的购房价差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安置房房源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12%的公摊面积价差补助,以货币化形式补助。被征收人需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征收个人商业用房的,对被征收人采取货币化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20%给予奖励。

  3.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等房屋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予奖励;工业房屋及设施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房地产征收评估指导意见》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宽带网及电力、自来水部门安装独立使用的电表、水表等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初装价格核定,空调、太阳能的迁移费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迁移价补偿。

  (三)临时安置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10 元/月标准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至交房日,再另行延期 3 个月。

  (四)搬迁补偿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 3000 元/户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条例》规定,补偿金额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房屋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六)按期搬迁奖励。县住建部门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不高于 1 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县住建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住建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决定履行后,县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权属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事项完成后县住建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条 县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补偿决定等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住建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对于举报不实的,应书面予以反馈。对于投诉理由不成立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参与征收与补偿的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2015 年出台的《秭归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秭政规〔2015〕2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秭归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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