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天等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管理办法》

《天等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管理办法》

2025-10-21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和谐、高效、阳光进行,特订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区域内负责参与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或机构。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县财政局负责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相关经费足额落实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编制、统筹规划和政策落实工作,开展政策宣传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对征地主管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开展对比工作。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和使用等工作。

  (六)县土地征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承担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下达《听证告知书》,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土地丈量登记、地类鉴定和听证事宜;协助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完成土地征收报批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负责社会风险评估、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组织相关部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费用测算和拨付、土地征收材料整理等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信息采集、审核工作;负责部门工作经费报送、制定土地征收考核办法和验收工作;负责土地征收纠纷调处、收集土地征收文字、影像及图表等存档备案。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土地补偿安置落实和分配、土地交付、矛盾化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人员名单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工作。县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土地征收有关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业主需要开展土地征收的,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报县政府同意给予开展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的显著位置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明确告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 县土地征收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的村民小组和农户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并将土地使用权人确认名单作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附件。

  个别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县土地征收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与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一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村民小组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土地征收机构按程序启动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评估,属低风险的可以申请征收,属中风险的暂缓申请征收,属高风险的不得申请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由县土地征收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估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九条 县土地征收机构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在拟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期限、单位、联系方式、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县土地征收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后认为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及时修改并重新公告,重新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认为无需修改的应在听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处理意见并张贴公布。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县土地征收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落实土地征收有关费用并足额到位,及时兑现给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第十三条 县土地征收机构完成征收报批前工作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3年内,按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手续。超过3年未完成土地征收报批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报批前的程序。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与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一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载明:征收土地的具体内容、救济途径及其法定期限。征收土地的具体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对已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土地征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落实后续补偿安置等工作;对未能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等材料依法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退出土地、迁出房屋等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县土地征收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生效后30日内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领款手续。领款通知应当载明事由、金额、时间、地点、领款手续的办理等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领款通知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偿款的,相关主管部门(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机构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自行前往公证机构领取补偿款。

  第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作出责令退出或迁出房屋决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决定规定期限内仍不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退出土地或者迁出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征地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十九条 县土地征收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张贴公告、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协商、向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送达土地征收文书材料等工作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在开展前款所述土地征收工作时,工作人员应当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并通过摄影、摄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公告张贴、被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原状原貌等具体情况。拍摄的照片或影像内容清晰可辨,并应显示拍摄时间,张贴地点参照物和张贴人员等内容。张贴、拍摄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出具张贴证明,该张贴证明由张贴工作人员和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征地材料和相关文书后,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土地征收材料的指定位置签字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或者征地材料的相应备注栏内载明拒收或拒签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相关材料和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因无法联系受送达人致使上述两种方式难以送达的,县土地征收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形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二十一条 县土地征收机构应当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征收预公告在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平台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材料等在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平台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征收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后,应在6个月内将完整的土地征收前期材料移交县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征收批复后核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信息及时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 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资金来源包括项目业主资金和财政资金。

  (一)项目业主资金

  项目业主资金是指由项目业主列入项目投资预算专门用于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资金。

  (二)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局划拨用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成立土地征收补偿联合审核工作组,工作组由县自然资源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征地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兑付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审核兑付,原则上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县土地征收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基础材料→审核→公示→签订补偿确认书(协议书)→审批→兑付补偿款。兑付时限为签订补偿确认书(协议书)之日起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县土地征收机构负责,并完善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合法合规。

  第二十七条 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1000元/亩统筹安排,经费来源为县财政或项目业主划拨,其中300元/亩在下达土地征收任务后一个月内预拨付,其余经费在完成土地征收任务后划拨。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一)土地征收工作专班以及涉及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工作小组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购置修缮、交通费、聘用人员工资、体检费、测绘费、评估费、人口及耕地动态调查统计、拆迁安置业务费用等;

  (二)进村入户的思想动员、政策宣传等相应费用的开支;

  (三)参与土地征收工作的村(屯)干部的补贴、被征地农户的误工补助;

  (四)用于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治安维护经费、依法申请法院执行的经费、纠纷调处经费、社会保障调查经费、补偿地类鉴定经费、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相关的设计费、审计财评费等;

  (五)与土地征收有关的会议、外出学习考察等涉及土地征收工作的其他业务费用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具体实施和征地材料的规范管理,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妥善化解因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争议,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征地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因提供证据材料不齐全或者未能及时举证,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来源:天等县人民政府网站

©2025 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