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试行)
2026-04-21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征收集体土地中对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具体由区自然资源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实施。
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详见附件)。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再按程序申请征收土地。
第五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四)其他需要告知的相关事项等。
第六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或办理下列事项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办理苗木生产、畜禽水产养殖等手续;
(四)以拟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手续;
(五)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相关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不当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实施上述有关事项以及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等行为,依法不予补偿。
第七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自然资源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组织测绘机构对拟征收土地及房屋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测量。调查测量土地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调查测量房屋内容包括绘制平面图,并出具房屋结构、建筑面积、房屋层数、房屋坐标等测绘成果。测绘成果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的测绘机构进行确定。同时按规定由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签字确认。
房屋结构由委托的测绘机构根据相关权利证书记载,并结合房屋实际情况确定,应当建立被征收房屋四至彩色照片档案并保存,同时对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按程序开展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评估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调查研究后,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出具结论性意见报告,按规定报备。
第九条 白云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
(二)土地及房屋权属、现状、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支付方式;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地点、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并申请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对确实需要修改的依法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布;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条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等有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区自然资源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应当做好调阅批准建房档案、现场勘查记录等材料的留存工作。
第十一条 区自然资源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应当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房屋测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等情况,将被征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原批准建房用地面积、实际测量面积、认定的房屋结构及合法建筑面积、无证建筑面积、家庭成员及与户主关系、认定房屋安置人口等情况。
被征收当事人申请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区自然资源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按程序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被征收当事人。
第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应当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及房屋现状调查、入户调查、补偿登记及评估报告等情况,与被征收当事人签订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为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过渡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征收公告发布前,由区自然资源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将土地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区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区自然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并在拟征收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和征收范围;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个别被征收当事人仍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与被征收当事人在征收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当事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当事人或区自然资源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按约定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或注销登记。区自然资源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征收项目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权证齐全或具有相关审批手续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及其建筑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区农业农村、区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一)具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实际测量面积小于权证登记面积的,按实际测量面积
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2.实际测量面积大于权证登记面积的,权证登记面积大于240㎡(含240㎡)的,按权证登记面积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权证登记面积小于240㎡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进行确权,最高不超240㎡。超出部分根据《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进行确权认定,剩余部分按无证建筑面积处理。
(二)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权利证书的房屋,按权利证书认定;本款规定的相关权利证书遗失的,以建房审批原始档案资料作为认定依据。对认定为合法的房屋,面积和层数按以下原则处理:
1.实际测量占地面积小于登记或审批占地面积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认定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实际测量占地面积大于登记或审批占地面积的,按登记或审批认定房屋合法占地面积;
2.实际测量层数未超出登记或审批层数的,按实际层数认定合法建筑面积;实际层数超出登记或审批层数的,按登记或审批层数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3.相关权利证书未注明层数,属于历史上一次性建成两层以上的房屋,且实际建筑底层占地面积未超出登记占地面积的,最高按三层认定;超过三层的根据《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确权认定,每户最高不超240㎡。
4.实际测量面积超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不能以缴纳相关费用或罚款作为合法建筑面积认定的依据,均按无证建筑面积处理。
第十八条 无相关权证或审批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根据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等规定,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下列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及其建筑面积进行确权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成的无证房屋,至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止,为被征收当事人的唯一住宅且未进行扩建、改建,被征收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公示无异议,按实际测量面积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不能提供的按无证建筑处理。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建成的无相关权利证书的房屋,根据《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层数的认定原则参照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审查标准包括:
1.被征收当事人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2.被征收当事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含姓名、与被征收当事人关系)
3.被征收当事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等规定,可审批宅基地面积和建房层数;
4.按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相关情况等。
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认定农村的“户”同时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经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以参考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情况,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以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征地补偿按照依法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根据土地及房屋区位、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先行拟定白云区片区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标准经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适时按白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方式。
鼓励采用房屋安置方式或房票进行安置补偿,房屋安置面积结合成套住宅面积确定,剩余合法房屋面积可实行货币补偿。贵阳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可采取另行划定宅基地迁建方式进行安置,并对房屋给予货币化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安居优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明确安置房源具体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及交付时间。
安置房源为商品房的,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属于期房安置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无证建筑按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
拆除的旧房、危房;
(二)经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责令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或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未依法补办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虽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国
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构)筑物;
(四)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五)抢搭抢建及其他违法建(构)筑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适当评估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利用自有住宅开展合法经营活动,在征收补偿公告发布前已事实存在,能提供与房屋所在地点一致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在经营的,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范围内房屋被征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安置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认定同意,也可以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
(一)因征地、当兵服役、读书等原因“农转非”的原籍人员;
(二)被征收当事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虽没有承包地,但户籍已迁入的;
(三)出嫁女及其子女户口登记在被征收当事人户口簿上,其中出嫁女的子女需以被征收房屋作为常年居住的住宅;
(四)因国家建设等原因迁入白云区的移民,且符合移民相关政策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
(一)没有承包地、不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寄居、寄养、寄读等户口空挂人员;
(二)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之外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人员;
(三)被征收当事人在被征地范围外集体土地上另有经合
法审批房屋;
(四)被征收当事人已享受实物安置或住房货币安置。
第二十八条 公共公益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依法迁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征收的项目,按原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未启动征收的项目,依原法定征收程序实施,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关于区级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
村(居)民委员会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
工作职责
一、被征收当事人身份审核工作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
工作职责:1.负责核实被征收当事人是否属于征收范围内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负责核实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的房屋权属;3.负责对被征收当事人婚姻状况进行核实。(区民政局)
二、房屋是否存在违法建(构)筑物核实工作
责任单位:区综合执法局
工作职责:负责对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是否存在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核实。
三、房屋权利证书及相关建房审批手续核实工作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乡(镇)、街道办、区不动产登记站
工作职责:1.负责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涉及的权利证书或建房相关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面积及结构进行核实;2.负责对已征收补偿的相关权利证书进行注销登记。
四、无相关权证或审批手续的被征收房屋确权工作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
辖区派出所、乡(镇)及村(居)民委员会
工作职责:负责对无相关权证或审批手续的被征收房屋,但符合《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白云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达到安置补偿对象的房屋确权认定工作。
五、征收范围内企业相关信息核实工作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税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
人社局
工作职责:1.负责对征收范围内企业规模、性质进行核实(区工信局);2.负责对征收范围内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区税务分局);3.负责对征收范围内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手续合法性进行核实(区市场监管局);4.负责对征收范围内企业员工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实(区人社局)。
六、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工作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
区综执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分局、区不动产登记站、属地乡(镇)
工作职责: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户口迁移及分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临时搭建、装饰装修、广告设置、土地权属登记、房屋权属变更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来源:白云区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