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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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2026-08-05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就《江门市新会区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实施,结合江门市新会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

  成片种植的果树或山林地的用材林、绿化乔木、灌木类、棕榈科类等树木、花卉苗圃,由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现场均匀合理抽样选取(双方至少各5棵)进行树高、地径、挂果情况、树龄、胸径、冠幅等测量,计算平均值后,按照《江门市新会区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相应分类标准核定补偿依据。

  成片种植面积应扣除用于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用于种植管理而合法搭建的建(构)筑物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不予补偿: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范围内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栽抢种的短期作物和林果苗木、新增的养殖水面和放养物、新(扩、改)建的建(构)筑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

  (三)采取反复搬迁方式申报的禽畜;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五条通过个案评估确定征收补偿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已列入《江门市新会区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但补偿标准协商不成或种类认定不一致的。

  (二)《江门市新会区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且没有相近或类似的项目(品种)参照执行的。

  征收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评估机构的遴选程序、征收评估的主体及收费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江建〔2017〕10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补偿

  合法民用房屋建筑提前搬迁奖励。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并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且如期交付房屋的被拆迁户,给予相应奖励补助:以房屋主体结构面积计算,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书起1个月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补助900元/平方米;2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书起1个月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补助600元/平方米;3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书起1个月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补助300元/平方米。

  合法民用房屋建筑搬迁补助标准:以实际拆迁补偿面积计算,100平方米以下补助2000元/户,100至200平方米补助4000元/户,200平方米以上补助6000元/户。搬迁补助费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合法住宅房屋租金补助标准:补助每户1000元/月。选择安置地补偿的被拆迁户,在收齐补偿款之日起计发租金补助,每6个月计算一次补助费用,在土地征收项目业主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办妥安置地用地手续交付村集体之日起一年止,租金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选择安置房补偿的,由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商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不予支付租金补助。

  第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实体经营方予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从其停产、停业之日起,由拆迁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房屋出(转)租方不作该项补偿。

  第十不可预见费。对于采用包干模式与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协议的项目,不可预见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5%计取。

  第十征地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按1800元/亩×剩余年限(不得高于15年)一次性补给确权户。因历史确权登记工作原因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由村委会调取分田台账、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说明,经本村公示期满无权属纠纷,提交镇(街)农业部门核查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全套村、镇(街)、区三级认定资料作为补偿兑付有效凭证。

  十三农用地、未利用地征收补偿面积,按实际用地面积加4%边角地面积由镇(街、区)包干统筹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本实施细则所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是指《江门市新会区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中的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征地工作实施单位、属地镇(街)要保证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整套补偿资料要及时归档成册,以存档备查。

  第十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江门市新会区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有冲突的,按照《江门市新会区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或征收土地公告已发布的,按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来源:新会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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